2006年4月30日 星期日

【憲法講堂】時事評析:關於拒絕回答。

最近很多事情吵的沸沸揚揚,包含爆料式揭發弊案和記者拒絕供出新聞來源被罰款,還有修憲的問題。



這些都和憲法的實踐有關。我的時間不夠,沒辦法長篇大論的說,我先就「拒絕回答」這件事情和憲法的關係,做一些說明。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除了有說的自由之外,其實還有拒絕的回答的自由。



所以媒體採訪,我們可以拒絕採訪,不能公評的私事,甚至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對抗媒體。



但是事實上,憲法主要的功能不是限制私人機關的媒體,而是限制公部門的政府。



因此我們可以拒絕作證,當然涉嫌的時候,也可以拒絕作答。



大家看美國片,常常會看到她們說:引用憲法第五修正案,拒絕作證或回答。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殺妻案,他拒絕作答,就是引用這條憲法。



如果愛看港片的朋友,過去應該也常常看到警匪片裡面,警察在逮捕犯人的時候,會說:你不一定要回答,但是你回答的都會當成呈堂證供。



「你不一定要回答」就是意味著你可以拒絕回答。



立憲主義主要來自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大家可以發現,憲法的目的就是約制政府的力量,無論是所有權力合一的君主,還是三權分立的政府。



政府不只是只有行政權而已,除了國會代表人民,角色界於政府與民眾兩者之間,司法也是政府的權力之一,也是必須有所限制。



這次記者作證大家把它扯太遠了,扯到什麼業務機密保密的問題上,我看我們全國的憲法都不及格,就算這名記者是嫌疑人,他都可以拒絕回答,何況他只是證人!



除非是公務員辦理公務,或者所從事私人事情有運用公務權力之便,至少是不能拒絕國會要求作證的命令,因為這是民主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養。



如果不是公務員,只是眷屬,還牽扯到公務權力的運用,還喜孜孜的強調:他們都向我報告,但是我沒涉入。



早就應該依法調查,並與以法辦。哪還有什麼模糊空間呢?



唉!法律人只會玩法,不懂得尊重憲法。就算什麼都入憲,還是被踐踏,不是嗎?



我反對再修憲!先從尊重憲法開始做起吧!懂得尊重憲法,就算法條沒規定,也會形成慣例!這才是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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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輕水清,天下平.....................藍鯨

台灣應該有另一個選擇

http://tw.club.yahoo.com/clubs/anotherchoice/



3 則留言:

  1. 學長...

    基本上拒絕證言權(證人)與緘默權(犯罪閒人或被告)

    是不同層次的概念

    二者來源也不同(要講明白可以寫一篇學術論文了:p)

    法律上對於拒絕證言權的限制比緘默權多得多

    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保障

    而證人並沒有

    您所舉的例子幾乎都是緘默權的部分(Miranda

    Warning)

    看來博學如您也已經有點搞混了

    因為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的由來,法律保障與實務操作

    本來就是兩回事

    這也就是為何大家的焦點是放在業務機密的保護上

    另一個常被人搞混的例子則是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其實這個法則與其說是法則

    倒不如說是傳聞證據使用的"不許可例外"

    很多權利其實並不像電影裡面演的那樣可以主張自如

    一來歐陸法系跟英美法系在某些權利保障議題的操作

    法上本來就不同

    加上法律學理本來就十分複雜

    的確會玩法的法律人確實不少

    但很多人誤會別人玩法弄權

    追根究底其實是自己對法律不懂,或是即使懂也只是表

    面的部分

    所以法律人才有一句老話:"法律不保障好人,也不保障

    壞人,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只能說法律真的太難

    一般人不太容易看得懂

    所以法律知識要如何普及

    確實是一門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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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除了科普外,法普教育的推動是必須的...咱們法

    律人也該改掉一些毛病~多和大眾接觸,推廣法普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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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您的意見,我沒有什麼可辯駁的,因為把一些對話片段貼

    過來,就是我自己懶惰的下場。



    不過,我倒是在學弟身上重溫過去大學時代深受德國法學薰陶

    教授的教導模式。



    他老是罵我是英美隨便法制的追隨者,只會講原則,講觀念,

    一點對法理深入瞭解的企圖心都沒有,一個法律學不好的傢

    伙。





    呵呵....,法不是要一般人都能遵守嗎?搞這麼深奧,誰懂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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