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1日 星期四

【憲法講堂】憲法不只是法律而已

我找了許久彼得杜拉克所寫的「經濟人的末日」和「工業人的未來」這兩本著作,終於最近被我找到收藏,第一本寫自1930年代,希特勒剛剛崛起的日子,另一本寫自二次大戰期間。



這兩本書是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首先將政治與經濟,甚至將社會融鑄於一爐的作品。



尤其是工業人的未來,杜拉克很明白的說明了我的看法:「美國尊崇憲法的社會習慣,不是來自於訂定了什麼嚴密的法律來要求大家遵守。而是來自於一個社會的風氣與價值觀。這樣的風氣相較於擅長法學理論的歐陸國家而言,就可以說明,為何嚴密完整如威瑪憲法,依然輕易就被撕毀。」



憲政體制是一種生活,不只是就法論法的解釋而已,是一種願意接受一個國家有最高規範的準繩,而非一時人數多,就代表著可以為所欲為。



杜拉克認為這是來自對聖經的政治信仰移轉,相信人不並非無所不能的完美,而做出的謙卑行為(尊崇憲法)。



英國並沒有美國司法可以解釋法律無效的裁量權,但是英國司法對於行政權的鉗制與監督,卻不會因為沒有複審法案的權力而有所縮減。因為行政權絕對無法像歐陸國家一樣擴張到司法權上。



簡而言之,憲政是一種謙卑主義,是一種自制行為,並且預防自制不了,而預先先用權力分立的方式,避免有人因為權力集中,而自認完美,自認偉大,開始為所欲為。



這才是民主政治的真正核心價值,而非是開口閉口稱讚自己是台灣民主的成就代表,甚至自我註冊:「相信台灣」就是相信某個政黨或個人。這樣的過度自我膨脹,會讓人喪失品格與尊嚴,甚至喪失是非觀念。這樣一來,還有什麼尊重憲法的可能?



彼得杜拉克在1930-40年代已經看清楚這件事情,民主制度來自的是:個人的謙卑與對他人的尊重。當我們嘴巴上講著唸著民主,喊著自由,我捫心中有這樣的感覺嗎?如果沒有,那麼,恐怕這四個字只是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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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輕水清,天下平.....................藍鯨

台灣應該有另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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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奇摩家族的對談,並非與學弟JAILCAT的對話,請學弟不要誤會。

3 則留言:

  1. >※ 引述<翔宇(kevin7949)>之銘言:

    >憲法的精神應該是在於人權的保障,而人權則係立足於人性尊嚴,且

    從憲法精神以觀,在所謂的人權保障之外,更應該有保障範圍的限制,

    不管這樣的限制是基於尊重他人權利,或是其他的理由,然而可以確知

    的是,在瞭解憲法時,應該將人權性質與意義、人權的保護、人權保護

    的限制,一同視為整體性的概念,而這些概念便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內涵

    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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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高興,有朋友對於憲法理論這麼有興趣。



    原本我的憲法講堂也是打算從憲政主義簡史、到理論發展...開始講

    起,後來怪老頭建議:只要以時事評論回到憲政原理中探討即可。



    反覆思考,再加上多日的觀察,我終於能理解為什麼歐陸必須經歷兩次

    大戰,甚至在冷戰夾縫中,才開始使得民主憲政生根發芽。而英美則是

    一開始就讓現憲政成為至高無上的傳統。



    彼得杜拉克說的對,這是社會發展的現象,而不是法律多專精,或者理

    論多堅強。



    英國從大憲章、權利法案...,都是貴族和王權的對抗,貴族和仕紳聯

    合起來勢力與國王訴諸民族主義所動員的力量,唯一能平衡的就是約法

    三章,限制王權的憲法。美國更是一開始就朝向將所有權力分成三權來

    限制政府的力量。



    這看來現在算是常識,但是有很深的意涵,翻開英美的歷史教科書(就

    算是台灣的教科書,只要談到英美憲政發展都是一樣),你會很少看到

    他們討論憲法法理或者政府組織規劃,他們談的都是限制政府權力。



    只有大陸法系的書籍,才會非常深入的談法理。(或者留歐的學者,更

    是如此)



    本來憲法學就有兩派,一派認為憲法就是限制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保障

    書,因此政府組織不是憲法首要要規範的事情。而另一派則是認為唯有

    很高興,有朋友對於憲法理論這麼有興趣。



    原本我的憲法講堂也是打算從憲政主義簡史、到理論發展...開始講

    起,後來怪老頭建議:只要以時事評論回到憲政原理中探討即可。



    反覆思考,再加上多日的觀察,我終於能理解為什麼歐陸必須經歷兩次

    大戰,甚至在冷戰夾縫中,才開始使得民主憲政生根發芽。而英美則是

    一開始就讓現憲政成為至高無上的傳統。



    彼得杜拉克說的對,這是社會發展的現象,而不是法律多專精,或者理

    論多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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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英國從大憲章、權利法案...,都是貴族和王權的對抗,貴族和仕紳聯

    合起來勢力與國王訴諸民族主義所動員的力量,唯一能平衡的就是約法

    三章,限制王權的憲法。美國更是一開始就朝向將所有權力分成三權來

    限制政府的力量。



    這看來現在算是常識,但是有很深的意涵,翻開英美的歷史教科書(就

    算是台灣的教科書,只要談到英美憲政發展都是一樣),你會很少看到

    他們討論憲法法理或者政府組織規劃,他們談的都是限制政府權力。



    只有大陸法系的書籍,才會非常深入的談法理。(或者留歐的學者,更

    是如此)



    本來憲法學就有兩派,一派認為憲法就是限制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保障

    書,因此政府組織不是憲法首要要規範的事情。而另一派則是認為唯有

    將政府組織明定在憲法中,才能真正規範政府的權力,以免政府擴大權

    力。



    無論是哪一派,如果沒有辦法建立社會上尊重最後規範的風氣,就算巨

    細靡遺把所有的事項,就像最近倡議修憲的團體,包羅萬象,把勞工、

    原住民、性別歧視限制....全部包進憲法裡,大家認為未來這些想要改

    善的問題,在憲法修改之後,就會自然的改善嗎?



    憲法只會變得越來越像一部神話,很崇高,很神奇,卻沒有實踐過。



    要談理論,先談感受,先談要落實什麼樣的社會風氣,本來法律就是規

    範社會上大家都一致能夠接受的事情,如果民主是外來的東西,我們也

    得先體會民主想要規範什麼。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典,靠著一部部法案累積出憲政習慣。美國剛開始

    憲法只有七條,靠著修正案,大法官判例,總統、行政機關的自制,民

    運人士的運動與犧牲,才能建立目前的自由社會。



    如果我們希望一開始就思考出完美的法條,恐怕我們就得擔心,沒有人

    會落實它,甚至會找一大堆巧門來迴避它,所以我們在2004年的時候才

    會是緊急狀態,才會動用公民投票。我想如果為了選舉的好處,只要有

    巧門,恐怕戒嚴也會再次宣佈吧!總統也又會再度終身連任,甚至可能

    還可以世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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