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愛之味的慘狀,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麼,自詡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是否凌駕在國家政府之上,能恣意剝奪人民的權力、財產,甚至很多人視為比生命更加重要的名譽呢?重點是這是個共犯結構,我不認為只有水果日報必須負起責任,推波助瀾轉載的各式媒體,怎麼能夠撇的一乾二淨呢?
回想起過去的烏龍舔耳案、偽造的腳尾飯事件,媒體總是能全身而退,留給被報導的受害者、商家和新聞製造者兩造在司法體系漫長的訴訟。而當時獲得新聞利益的媒體卻繼續在這些後續的纏訟中扮演第三者,繼續享受新聞報導的好處。
這樣的結構合理嗎?
我有一位朋友曾經在賣場因為店員疏忽忘了對一件物品結帳,保全員在績效壓力下,以刑事案件鬧進警局,當時在警局的記者以協助的角度要突顯這個賣場制度的不合理而採訪了我朋友,我朋友也誤信媒體會公平的對待這個誤會,沒想到報導一出來,斗大的標題字體明示我的朋友是罪犯,即使內容是平衡報導,卻也無法彌補我這位朋友在交友圈當中的訕笑。記者很無奈的對我朋友抱歉的說:「對不起,主編說這樣的標題比較聳動…」。
我自己也曾經在921救災當中受害過,只是我知道的比較晚,是在幾年後,連當時記者都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
我不否認新聞媒體在抵抗國家機器工具上有極大的作用,也認為傳媒是民主制度當中最佳的防腐劑。但是面對無辜而且毫無力量的個別公民而言,甚至商譽重於一切的店家而言,一句抱歉可是抹煞了幾十年的努力。
我認為對於這些無助的公民而言,媒體應該集體負起基本的道義責任,不是透過漫長的訴訟才能獲得小小的賠償,而且正義有時候來得真的太晚,晚到一切都不會存在。
新聞媒體應該仿傚國家賠償基金,成立新聞損害賠償保險基金,採用銀行的存保賠償制度和消保法當中無過失賠償主義,依據媒體傷害程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新聞媒體依據收視率與發行量繳交保險金,除了直接恣意報導者必須負擔起訴訟責任外,轉載的媒體應該由保險基金當中支付集體傷害補償。而輕忽報導,恣意濫用媒體權力的媒體,則隨著「肇事」紀錄升高,也應該提高保費,讓媒體體認到必需做到充分求證的壓力。
我認為排除對於政府機關的監督性報導(這是第四權存在的目的),對於涉及個別人身與商家法人的報導採取這樣的制度,或許會稍稍平衡我們媒體在民主制度當中摸索規律所造成的傷害。
以目前的媒體生態狀況來看,大大的觀點確實有值得肯定的地方。
回覆刪除但是實際能夠推動的力量卻是有限,因為媒體暴力還是有選擇權在當他的
「合理」保護傘。例如常有人提到如果不喜歡某一台的就不要看等語,聽
起來似乎很合理,但是實際上這樣子卻完全站在媒體的角度去思考,而非
人民的角度,換言之,人民只能用消極的不作為抵抗而無法積極排除媒體
對人民可能的侵害!
若能以立法來限制媒體更是難上加難,因為畢竟媒體掌握大部分的發言
權,除非人民的智識已經達到可以懲罰媒體並輕易辨識媒體錯誤訊息之能
力。(其實這點以現在的資訊流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還是懶得查
證),所以大大的觀點值得我們省思!
在我的看法裡,政府比媒體更可怕,
回覆刪除所以我是反對利用政府的權力去箝制任何言論自由,
我認為言論自由對於政府來說,是完全沒有底限。
因為我深信今天政府會用色情、暴力等說法管制言論,
明天它就能找到任何藉口,消滅反對它的任何說法。
但是媒體對於其他大眾而言,它又是強勢機構;
權力仍必須有所節制,在民主國家靠的是媒體自律。
但我們的摸索當中,為了對抗政府,我們給了媒體無限上綱的自由,
甚至拿來對抗民眾的自由。
只不過收回這樣的權力,還是必須透過政府的話,就有可能又被政府收過頭!
因此我主張設立一種保險閥,一種補償制度,在溫和的狀況下,
讓媒體的自律能夠建立,而不是引虎驅狼,
請鬼拿藥單,叫政府出面「管理」媒體。
因為政府一定會「得寸進尺」。
這是我小小的看法,也感謝您的支持。